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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车两年后发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退车

时间:2026-02-02 09:11   作者:二手车回收 链接: https://www.xyposji.com/a/3204.html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份,王某经案外人介绍,向李某购买二手“路虎”车辆一台。在双方洽谈阶段,王某通过咨询保险公司得知,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理赔金额为18万余元。后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书》,约定车辆价格为81万元,并备注王某已熟知此车况,无异议。王某分三次将购车款81万元支付至李某名下,李某将涉案车辆交付给王某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25年7月,王某欲将涉案车辆出售,经详细查询发现,该车在其购买前已因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扣除车辆残值后赔付被保险人18万余元。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以车辆发生全损交通事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书》,李某返还其购车款8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有权以涉案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书》。原告王某在购买涉案车辆前,自行通过保险公司查询了车辆相关情况,并自愿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上备注“已熟知此车况,无异议”,足以证实原告王某在购买涉案二手车之前对于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并到保险公司理赔一事知情。本案车辆为“二手车”,原告王某作为买受人对车辆状况应当尽到比购买新车更加审慎的调查、检验义务。

原告王某于2022年10月支付购车款后,涉案车辆即交付给原告王某驾驶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签订协议时未约定检验期限,其在两年内未通知李某车辆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形,应视为车辆质量符合约定。现原告王某以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书》,并返还购车款,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二手车买卖是现实生活中较常见的现象,能够实现车辆价值流转与资源高效利用,同时满足不同群体的用车需求,降低用车成本。但是二手车车况往往千差万别,价格也起伏较大。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调查、检验义务,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检测,以保证对车况有真正了解。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检验期限、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作出明确约定,以便出现问题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检验期,又称质量数量异议期,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质量及数量进行检查核验的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若买受人发现货物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则有权向出卖人提出相关异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未明确约定检验期限,则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此时再提起诉讼主张质量或数量问题将无法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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